日前,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创业投资工作指引(2021年版)》,对创投企业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条件、投资运作、监管方式进行设定,公布了税收优惠政策、自贸港发展红利、快捷的商事登记、充足的配套政策等,并对登记注册、备案年检、税收政策等常见问题进行了详细答疑。
“创业投资”概念界定:
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管理部门为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业投资基金则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备案,完成中基协备案后可在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应当根据业务实际,从“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中进行选择。
专业化经营,不得扩展经营范围。
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 5年内补足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需货币出资。
经备案且每年通过年检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根据《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企业,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属于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符合条件的个人均可以享受。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全岛封关运作前,享受个人所得税超出 15%部分予以免征的前提条件为:
1.满足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有关条件;
2.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署一年以上的劳动协议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 6 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 12 月当月);
3.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