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营造良好人才环境,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到海南创新创业,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配偶就业安置办法
1
支持高层次人才配偶自主就业创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
2
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需调配安置的,由同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商相关单位在现有空编内妥善安置。
3
高层次人才配偶为机关工勤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需调配安置的,原则上按照下列途径安置: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在现有空编内接收安置,或者由其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统筹安置;
(二)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商相关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妥善安置。
4
高层次人才配偶为企业人员的,原则上按照下列途径安置:
(一)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协调相关企业安置;
(二)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安置或者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业协调其他企业安置。
5
事业单位可以采取考核招聘方式聘用符合岗位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
6
高层次人才配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未能妥善安置的,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可以根据其学历、资历和工作能力安排合适的工作,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7
高层次人才配偶因健康状况、个人能力等原因无法就业的,以所在地在岗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第一年100%、第二年75%、第三年50%的比例发放生活补助费,并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享受时间最长为3年。3年内实现就业的,从就业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费,停止为其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哪些社会保障
1
企业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的,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总和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为3年。
2
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空编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但无相应岗位聘用的,可以采取先聘用到相应岗位再逐步消化的方式予以解决。
3
高层次人才配偶通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现就业的,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市场价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相应费用。对积极推荐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且成绩突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予以通报表扬和适当奖励。
4
所需各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符合当地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优先从当地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具体申办事项
1
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配偶,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单位填写《海南省高层次人才配偶未就业生活补助申请表》,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后,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2
符合领取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企业,于每年底前填写《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社会保险费补助申请表》,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3
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子女,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3大产业类型、10个重点领域、12个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配偶可以参照本方法进行安置。
4
涉及的安置途径和生活补助费、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不能重复享受。高层次人才在3年内与海南省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从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次月起,停止为其配偶发放生活补助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的企业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