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关于海南省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0228号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其中答复关于“加快推进增值税的立法,形成具有海南特色的优惠政策”建议,按照现行体制,增值税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安排,在2025年前全岛封关运作的同时,依法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启动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相关工作。届时海南自贸港不再征收增值税,将形成独具海南自贸港特色的税制安排,《建议》中涉及增值税的相关问题也将得到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海南省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0228号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
贵单位在省政协七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进一步完善海南自贸港加工增值税政策的建议”的提案(第0228号,以下简称“提案”),省政协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我局高度重视,会同省财政厅等协办单位进行认真研究,提出了有关办理措施和意见。我们认为,提案对推进海南自贸港税收工作很有价值。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海南自贸港特色的优惠税收政策不多”问题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要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体系。
截至目前,海南自贸港已有13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地实施,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注册在海南自贸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贸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海南自贸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原辅料“零关税”政策、海南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境内建造船舶增值税退税政策、内外贸同船运输境内船舶加注保税油和本地生产燃料油政策、启运港退税政策、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政策、国际消费品博览会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优惠政策大多数是海南自贸港特有的优惠政策。海南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的沟通协调,争取更大的政策优惠。
二、关于“持续推进加工企业纳税、缴费电子化”、“简化优惠办理手续,提高退税办理效率”建议
我局持续加强自助办税终端、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码上办等办理渠道宣传辅导的推广力度,不断增加非接触式办税渠道可以办理的业务数量,进一步缩短业务后台审核时间,提升纳税人线上办理的体验感。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我局实行十六税(费)种合并申报制度。自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底,纳税人减少申报次数估算为621.25万次。
我局目前在海口高新区局试运行应抵退税管理功能模块,计划2022年6月在全省推广上线使用。该模块依托电子税务局自动识别退税纳税人,精准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一键确认即可在线申请、在线退税,进一步压缩应抵退税流程和办理时间,实现退抵税金在线速退。
关于“试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减少证明材料”的建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对6项税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这6项税务证明事项包括“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等。
三、关于“对加工企业灵活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建议
提案建议“提高服务意识,把握政策的尺度和温度”,“对首次违法情节轻微而且及时纠正的企业,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诫等柔性执法方式,营造积极健康的企业发展理念”。关于此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了2022年第1号通告(《关于发布不予税务行政处罚清单的通告》),对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经常性且危害后果不严重的部分税收违法行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纳税人首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补充办理申报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等27项。
提案建议“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关于此建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法律责任”部分,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对不同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提案建议“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关于此建议,《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行为作出了较为明确的定义,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由此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基本特征是所开具的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属于司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我们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除了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之外,还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而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虽然可能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但是仍然会在其他方面使国家和投资者蒙受损失。因此,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加快推进增值税的立法,形成具有海南特色的优惠政策”建议
按照现行体制,增值税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的部署安排,在2025年前全岛封关运作的同时,依法将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进行简并,启动在货物和服务零售环节征收销售税相关工作。届时海南自贸港不再征收增值税,将形成独具海南自贸港特色的税制安排,《建议》中涉及增值税的相关问题也将得到解决。
五、关于“优化政策宣传辅导机制”建议在制作通俗易懂的税费宣传知识产品方面,我局结合海南自贸港税收政策内容,通过制作图解、短视频、动漫视频等宣传品,并通过不同宣传渠道推广,扩大了自贸港税收政策的知晓度。在打造便捷高效的智能咨询体系方面,目前我局正在使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智能咨询平台,同时在我省开发的征纳互动平台上搭建了智能咨询基本框架,后期将不断进行功能优化并丰富本地知识库内容,提升机器人答复的准确率。在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方面,我局通过电子税务局和征纳互动平台的标签管理功能,多途径实现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的精准推送,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在政策辅导方面,20个市县局均在服务场所开设专窗,配备政策解读专员,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印制宣传册子用于办税服务厅宣传辅导。
感谢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